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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学会民办教育研究会章程


  2006-07-17

北京市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学会民办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学会民办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由石景山区各民办教育机构发起成立,接受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学会的领导和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团结本区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总结和推广民办教育经验,推动民办教育理论队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提高石景山区民办教育质量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2、根据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

3、推广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成果,普及民办教育科学知识;

4、开展民办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5、组织会员培训,提高会员队伍素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民办教育机构为团体会员,吸收民办教育工作者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资格

 

 1  是依法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

 2  接受石景山区教育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3  能有效组织本单位开展民办教育理论研究。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研究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资格

 

1、本人是石景山区民办教育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民办教育事业;

2、在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工作中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一定实践经验并取得较好成绩;

3、有志从事民办教育理论研究并坚持参加学会活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在本会活动中成绩优秀,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3、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4、按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有对本会给予资助的义务。

5、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三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理事会成员;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或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审批会员;

四、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六、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八、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为教育行政部门资助、收缴会费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收缴会费的精神,团体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出刊学会刊物,表彰会员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日常办公。

第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本会财务管理由石景山区成人教育学会代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理事会成员、会长、秘书长人选等重大变更事项,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终止程序

本会需要中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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