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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管理的意见(试行)


  2006-07-17

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管理的意见(试行)

 

 石教职成发[2003] 12

 

为了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鼓励开拓创新,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请各民办教育机构遵照执行。

 

一、加强民办教育机构日常办学行为管理

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日常办学行为,实行日常管理积分制。学校日常管理基础分值为30分,办学行为中有受到表彰和突出成绩的予以加分,有违规行为和存在问题的予以减分。年终学校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工作和评选优秀民办教育机构的条件。

学校取得以下成绩予以加分的鼓励:

1、做到依法办学,一年内零投诉,加3分;

2、受到上级单位和社会相关部门正式表彰,加3分;

3、学校教学成绩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参加区级以上竞赛成绩优异,加3分;

4、学校积极为社区教育提供志愿服务,受到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好评,加3分;

5、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加3分;

6、学校固定资产投入大,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加5分。

    学校发生以下行为予以减分,相同行为重复发生,加倍减分。减分达到6分以上,学校校长到区教委接受法规培训,限期改正:

1、学校工作不细致,造成学生投诉,但经调查学校无直接责任,减1分;

2、要求校长出席的会议校长无故缺席,指派其他人到会,减1分;

3、学校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相关材料和报表,减1分;

4、学校网页内容一学期之内未作更新,减1分;

5、学校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相关材料和报表,减2分;

6、学校未在石景山区职成教育网制作网页,减2分;

7、学校未出席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减2分;

8、学校一年内未开展社区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减2分;

9、学校不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减2分;

10、学校发生投诉,经调查学校负有直接责任,减3分。

二、加强对依法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的鼓励与支持

    对依法诚信办学,管理规范,保障质量,一年内未发生违规行为,无学员投诉,日常管理无减分行为的学校,区教委将简化年检手续。二年内未发生违规行为,无学员投诉,日常管理无减分行为的学校,区教委将授予其“信得过民办教育机构”称号,并授予铜牌。被授予“信得过民办教育机构”称号的,达到以下标准,经学校申请,区教委审核批准,将被授予“优秀民办教育机构”称号,并授予铜牌。对“优秀民办教育机构”区教委将在办学范围审定、教学点设立等方面予以支持与鼓励。

    优秀民办教育机构标准如下:

1、学校连续二年被评为“信得过民办教育机构”;

2、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健全,领导班子稳定,责任心强,一般情况下三年内不更换校长;

3、学校有完整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有计划,教师有督导、检查、考评办法,学员有考勤、考核、奖惩制度。长年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4、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学籍管理、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明细规范,文书档案齐全,后勤服务与管理工作良好;

5、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财会、出纳分岗设立,持证上岗,人员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三年不更换财会人员;

6、有校产登记保管制度,帐物相符。遵守财务法规,自觉纳税。遵守退费规定,收退费进行公示,三年内无学员退费投诉。

7、重视教学研究,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教科研活动,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8、学校有使用三年以上的独立校舍,教室、办公室、生活用房数量与其办学内容、层次、学员数额相匹配。教学、办公与生活设施齐全。有较好的教学环境;

9、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学校在合理收支的前提下,依靠办学积累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取得显著成绩;

10、办学效果良好,培训专业设置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有特色,教学质量较高,积极为社区教育提供志愿服务,社会反映良好;

11、学校建立三年以上,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信得过民办教育机构”和“优秀民办教育机构”称号一经授予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进行复审。一经发现不符合授予标准,区教委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铜牌。

三、加强民办教育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查处

 

以下办学行为属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变更设立教学点的;

3、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招生简章未经批准,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9、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0、违反有关收退费管理规定的;

11、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或发生事故的。

    民办教育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机构一年内一次违规,责令其法定代表人到区教委学习相关法规,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纠正。一年内二次违规,责令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到区教委参加法规培训,限期改正,全区通报批评,并在网上公布违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一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违规,区教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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