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公办中小学校擅自出租校舍和场地。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和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的,不得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并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没收租金,责令学校收回校舍和场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