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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教委全程办事代理制事项


  2006-07-13

一、办理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

二、办理时限:三个月。

三、申报材料:申请书、审批表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举办者向区教育委员会主管科室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书;

2、学校章程;

3、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

5、《审批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6、验资报告书;

7、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及有效合同;

8、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9、教学计划;

10、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区教育委员会主管科室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各项规定的,正式受理其办学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正式受理办学申请后15日内,区教育委员会主管科室对举办者办学资格、场所、设备等进行实地考查。

3、经实地考查合格后,区教育委员会主管科室召开科务会讨论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核。

4、主管领导审核合格后,主持召开审批工作会,对举办者的申请做出同意试办或不同意的审批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5、区教育委员会向准予试办的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履行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领取《办学许可证》后需到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

1、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到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

3、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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