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