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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学生伤害事故


  2006-10-08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经协调,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事故处理协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超过60日,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协调。”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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